用户名: 密 码: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网站导航
   
   标题 内容

首页 >河北分校

第二阶段水平测试答案


  2008-02-23

第二阶段水平测试题答案

1.答案:AB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46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D项错误。

2.答案:D

    解析:法的普遍性是就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单个的、特定的法律仅适用于特定地区或是仅适用于特定对象,这不影响我们对法的普遍性的界定和理解。至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它不是法律,而只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因此B是干扰项。

3.答案:BD

解析:尽管法律原则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则,但在裁判案件时,却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选项A错误。法律规则在适用方式上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选项B正确。在具体案件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强度的,C项前半部分正确,但举的例子是错误的。“诚实信用”原则确实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其他民法中的原则与之冲突时,必须服从于它,而是指在权衡不同原则时,它具有较高的强度,应当赋予其较重的分量。选项C错误。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选项D正确。故本题选BD两项。

4答案:C

    解析:A项中,根据《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如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必须有15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而60名代表没有达到法定数目,所以不能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该项错误;根据《法官法》第11条第4款的规定,直辖市内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只能由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而不能直接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所以B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第(七)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以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只能辅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而不能作出最终的决定,所以,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与法律相一致并给出初步结论,最终评判结果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也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地方性法规,所以D项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5. 答案:A

    解析: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正确。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才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内容的正确表述,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错误。

2004年宪法修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确。

6答案:B

解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不需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故A选项正确,不应入选。选项B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要求,故为正确选项,应入选。选项CD均表述正确,不应入选。

7.答案:CD

    解析:美国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法人制度首先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所以A错误;法国的六法体系为《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宪法》,所以B错误;CD皆正确。

8.答案:D

   解析:周初统治者为了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这一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所以A.B正确;“明刑弼教”是“明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德简称,最早见于《尚书 大禹谟》,从字面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受德的制约,处于次要的辅助地位。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其“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所以C正确,D错误。

9.答案:B

解析:《明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是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的“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滥用法外之刑,枭首,断手,斩趾等开列在四编大诰中。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了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有法律效力。

10.答案:AB

解析:国资所与合伙所只是出资的主体不同,但对业务上没有区分,甲律所可以承接商业诉讼,故A正确;乙律所是对业务和名称上的宣传,并没有夸大的虚假情节,故B选;我们目前的律师事务所虽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区分,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只是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过错行为的律师对其行为产生的损失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对这一事项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这一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律师事务所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而且律师事务所不是公司,所以CD均错误。

11.答案:ACD

    解析:根据《公证法》第31条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而且,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规定,终止公证的,由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而且,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可见,AD错误,B正确;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只是不予办理公证的事由。所以正确答案应是ACD

12答案:ABCD

    解析:法律援助具有服务的无偿性、范围的广泛性和形式的丰富性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援助的实施人员除了律师外,还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的规定,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规定,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所以ABCD都不正确。

13.答案:AB

   解析:中国内地与澳门之间的送达与取证问题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其中关于文书的送达方面规定,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在相互收到对方法院的委托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委托的法院。关于调取证据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可见,澳门终审法院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送达文书或者调查相关证据的委托后,应该转送、转委托其他法院,A项是正确的。

根据《安排》有关送达的规定,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法院均应送达,故B项正确。

根据《安排》有关送达的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为由,不予执行该委托,所以C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安排》有关调取证据的规定,委托方法院可以要求受委托方法院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可见,本案中内地法院可以委托澳门有关法院代为询问证人、鉴定人,但是在澳门有关法院执行调取证据时派司法人员出席或者出席时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均需澳门有关法院的允许,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

14.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海商法》273条,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民用航空器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可见AC项表述正确。根据《海商法》第274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项表述正确。《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本案中理算地是中国C港口,故适用中国法,而D选项认为是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表述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15.答案:C

解析:《外空条约》禁止国家对月球土地主张包括所有权在内的主权权利,同时国际法直接约束当事国,也对一国的国民具有间接的约束力,所以对月球土地的私人财产权是不成立的,也是违反条约规定的,故AB项表述错误。中国不是《月球协定》的当时国,所以当然不受该《协定》的约束,也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所以C项表述正确,D项错误。

根据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有关外空方面的知识点似乎受到命题者的青睐。本题不难,但是由于其考察的角度是以往试题没有考察过的,因此希望考生在复习时注意。

16.答案:BCD

解析:根据国际条约确定中立国是,在平时和战时都必须履行其中立义务,不得任意选择或放弃其地位,而战时中立时是临时的和特定的,于战争期间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的立场。故A选项错误,B正确;作为联合国会员国的中立国,其中立义务受到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但在安理会决定使用武力时,仍可以在实际上保持中立的地位,可以不参加实际战斗,即“有限中立”或“准中立”,故选项C正确,故D项表述正确。

17.答案: 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由此我们注意到该《公约》的适用并非强制性的,但当事人没有排除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故A项错误,D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为合同中涉及的很多问题贸易术语并不涉及,对这些问题公约仍要适用,如要约承诺规则,故C项表述错误。B项没有法律依据。

18.答案:AC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第49条、第50条均对买方的补救方法作了规定,包括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以及宣告合同无效。其中买方采取的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措施,只有在买方已经采取与此相抵触的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才不能要求实际履行,本案中甲乙公司均未采取与实际履行要求相抵触的措施,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实际履行,因此,A项正确。对于交付替代物,买方只有在卖方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B项中认为不管是不是构成根本违约都可以要求替代物,说法不正确。对于减价,不论货款是否已经支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如减价不足以补偿所受到的损失,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C项正确。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和不依合同规定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因此,D项正确。

19.答案:ABC

    解析:本题属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实现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本案即属于事前故意,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通常认为,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论处。本题甲某的行为即属于事前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既遂论处,因此,D选项正确。

20.答案:ACD

 解析: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B项情形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出现两个结果,触犯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而ACD项中的情形都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21.答案:ABCD

解析: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ABC不是为保卫合法利益,不具有防卫意识,不构成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对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假想防卫虽然具有防卫的意识,但因为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22.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据此,吴某将80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3.答案:AD

解析: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与主犯相比较而划分的共犯种类,没有主犯也就无所谓从犯,因而C项是正确的。至于首要分子只有在犯罪集团中才构成主犯的一种;在某些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则只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如上述刑法第291条规定就只处罚首要分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就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因此选项BC均是正确的。选项AD在刑法修改以前都是正确的,但是1997年新刑法中关于胁从犯和从犯的处罚原则都作了修改。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被排除在胁从犯之外,对于从犯的处罚是独立的,不再依附于主犯。由于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选项因此AD即正确答案。

24.答案:AC

解析: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只能适用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2)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必须不是累犯。换言之,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25.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6.答案:C

解析:医疗责任事故罪要求其主体是医务人员,苏某是医学院学生,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故不能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其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的行为,应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非法行医罪要求具有反复、多次非法行医的主观愿望,而不是一次单独的行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故选项C正确。

27.答案:C

    解析: 本题中因乙直接实施了将假币据为己有的行为,而非仅仅为他人窝藏赃物,所以很容易排除选项D。所谓非法持有假币、是指对行为人拥有的假币无法查实,如果能认定持有的假币是为了走私、出售、使用或直接是制造、变造、走私、购买得来的假币,则不能以非法持有假币罪认定。本题中甲、乙通过交易,各自手中的假币的来源和用途是可以查实的。因此,甲、乙的行为均不成立非法持有假币罪。故选项AB均错误。所谓出售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有偿转让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当做真货币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使不具备流通力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出售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的区别在出售假币是在双方均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使用假币罪是使用人以假充真,同时对方不知情,显然“使用”在这里有特定含义,而非一般意义上所说的“使用”。本题中无法查实甲有买入假币的行为,似可成立持有假币罪,但其后又出卖给乙,因其出卖行为是明确的,所以构成出售假币罪。

    对乙而言,甲以假币偿还欠乙的债务,是得到乙同意的,因此双方之间属于一种交易关系,所以乙的行为应构成购买假币罪。

28.答案:ABD

    解析:行为人已缴纳税款后,又采用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204条第2款规定,构成偷税罪。在此情况下可以理解为行为人骗回的是本人所交纳的税款,相当于应纳税而没有纳税,是偷税性质。但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该外贸公司骗取80万元出口退税的行为,其中偷税罪的数额是50万元,而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应为30万元,两罪并罚。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

29.答案:B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所述情形属于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行过限。所谓实行过限是指二人以上事先预谋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约定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对于该其他犯罪行为,只能由实施该罪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共同犯罪的责任,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据此,甲、乙合谋盗窃,因此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但是甲进入丙家后,超出原来的犯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乙对甲的抢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30.答案:AD

    解析:参见《刑法》第196条规定。B项借用他人信用卡不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D项孙某的行为属于冒用刘某的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C项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信用卡透支行为,不属恶意透支。

31.答案:AC

   解析: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有第1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岳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且应将两罪数罪并罚。

32.答案:CD

    解析:《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AB中的行为应仅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3.答案:ABD

解析:《刑诉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本案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检察院是侦查机关。本案不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AD正确。

《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六机关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本案不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B正确。依据《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由于新法优于旧法,适用《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机关不能派员在场监听。本案处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不可以派员在场监听。所以C不正确。

34.答案:BCD

    解析:《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所以D当选。

《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所以BC当选。

35.答案:C

解析: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题中的付款单既以其外部特征(涂改痕迹和字迹)又以其内容(五万元现金)起到了证明作用,所以既是物证又是书证。C正确。

36.答案:A

解析:《最高检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可见,只有选项A的说法正确。

37.答案:ABC

解析:《刑诉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本案中一个月的鉴定时间应当除去,所以羁押时效尚未届满,A项应选。

《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B项中说的是省级人民医院,B项应选。

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机构或者单位不得担任鉴定人,C项中医院不能担任鉴定人, C项应选。

D项符合《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因此,D项不选。

38.答案:BD

    解析:《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刑诉法》第16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所以,选项B正确,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延期审理后的一个月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审理的,按撤诉处理。

《刑诉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所以选项A错误。

《刑诉解释》第2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应当”,所以选项C错误。

《再审开庭审理的具体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所以选项D正确。

39.答案:AD

解析:《最高检规则》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可见,在不同的情况下,AD符合法律的规定。

40.答案:D

解析:《最高检规则》第15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①正确。

《刑诉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200761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监护人一般即是法定代理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②正确。

《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③错误。

《刑诉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④正确。

应选答案D

41.答案:ABD  

解析:《刑诉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见,应是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是辩护人申请回避,A不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形,应选。C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形,不选。

《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B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应选。

《刑诉解释》第22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D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应选。

42答案:D

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因此,不须由院长决定是否准许,A错误。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因此B错误。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此,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C错误。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因此D正确。

43.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48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可见,对甲应宣布终止审理,选A

根据《刑诉解释》第253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可见,选B。其中,讯问被告人是必经程序,由于进行全面审查制度,因此对乙、丙仍应进行讯问,选D

根据《刑诉解释》第252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可见,C项中的处理正确,不选C

44. 答案:BC

解析:根据《刑诉法》第200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由此可知,答案A不选。

根据《刑诉解释》第274条第2款的规定,“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此可知,答案D不可选。

根据《刑诉解释》第282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死刑(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根据《刑诉解释》第287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可知,答案BC可选。

45.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检规则》第2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可见,C正确。

46.答案:AB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刑诉解释》第313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三)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选项AB符合第(一)项的规定,选项C符合第(三)项的规定,故选ABC

47.答案:AB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3条规定,实施该法第12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因此,AB正确。

55条规定,实施该法第12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因此,CD错误。

48.答案:B

解析:A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只有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且有立功表现时才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第56条规定,B正确。C错误。虽然C选项涉及的情形也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但《行政处罚法》特别规定在该种情况下行政处罚不成立,而非无效。D错误。《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9.答案:B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第32条第2款规定可知C项正确。而第28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故D项错误。

50.答案:ABC

解析: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颁发结婚证之行为可以视作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结婚证也是个人身份权的表征。在本案中,该乡政府拒绝撤销假借他人之名而领取之结婚证的行为,显然已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权。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8)项规定以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乡政府的拒绝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故ABC项表述是不正确的;而D项表述则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法律精神,是正确的。

51.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张某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六)项包括的内容。据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三)项,对张某被羁押的期限,依法不予国家赔偿,当然也就谈不上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另外,即使对羁押期间予以赔偿,也应以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不存在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因此,选项BC不正确。由于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张某的行为不再有违法嫌疑,所扣押的黄金自然应当返还给张某,因此选项D正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依法存在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因此检察院无权责令公安机关返还扣押的黄金。据此,选项A不正确。

52.答案:ACD

解析:A正确。罗某认为县民政局应当给付伤残补助金而县民政局拒不给付,罗某应当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先予执行是依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而不是应当,故B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因此本案有可能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D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53答案:ABC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民赵某针对乡政府收回菜地承包权之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正确;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故C项正确;而根据第18条规定,该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D项是正确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54.答案: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虽然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在某些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因此,A项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仅仅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但行政处罚不仅仅限于罚款,所以BC项也是错误的。

55答案:BCD

解析:A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B是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因此,江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C错误,因为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1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D错误,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0条的规定,收据不需要盖法院印章。

56. 答案:ABC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AB错误,C应为行政补偿。《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D选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是ABC

57答案:AB

解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4条的规定,A选项中的五家应该为三家。根据第35条的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故B错误。而根据第2428条的规定可知CD正确。因此答案为AB

58.答案:B

解析:我国《公务员法》第12条第(五)项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可见,公务员应当履行的是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故A项错误;《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CD项错误,B项正确。

59.答案:AB   

解析: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